数万佣金“泡了汤” 问题到底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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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晚报(记者/廖智勇)近日,市民唐先生向本报热线28829110反映,他向一家销售公司推荐了一个客户,可数万元的佣金竟被该公司“黑”掉了。
唐先生:甲方公司拒付中介佣金
唐先生是一家地产销售公司负责人,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但其本人业务能力较强。去年,他与湖南策宇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合作,销售石峰区凯丰珑城小区商铺,他作为分销商为甲方公司推荐客源。
去年下半年,唐先生向一位熟识的客户推销凯丰珑城小区商铺,对方表现出较强的购买意愿,于是他将客户信息发给了甲方公司工作人员。唐先生表示,按照之前的口头约定,如果客户与开发商达成交易,他可以从甲方公司拿到成交款5%的佣金。然而,交易达成后,甲方公司却拒付中介佣金。
“这个客户的成交价格接近200万元,按照约定,我可以获得9万多元佣金。”唐先生说,甲方公司拒付佣金让他很气愤,他多次找甲方公司讨说法。对方回应称,按照流程,唐先生应该先将客户信息上报公司,然后亲自带客户至售楼部,配合销售人员促成交易,可唐先生并未上报客户信息,也没有带客户上门。双方签订了分销合作合同,唐先生未按照合同履行推荐流程,所以无权获得佣金。
对此,唐先生很委屈。他表示,该客户一直是自己在维护,他早就把客户信息发给了公司工作人员,虽然确实没有亲自陪同客户到售楼部,可如果不是自己前期的推荐,客户或许就不会认购凯丰珑城小区的商铺。并且,是在客户上门后,甲方公司才与唐先生签订了分销合作合同。
“客户是去年12月份排名前列次上门,之后我与甲方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上落款时间是去年10月1日,这点我没注意。我觉得他们故意用合同套路我。”唐先生说,在本地地产销售行业,不签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家靠信誉“吃饭”。明明之前双方有口头约定,可甲方公司却先斩后奏,在合同上做手脚,实属没有职业道德。
甲方公司:唐先生结算佣金的依据不足
记者联系了甲方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赵女士,她表示,要获得佣金,分销商需要上报客户信息,还要拍摄带水印的带访照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也是客户达成交易后公司结算佣金的依据。
“当时是我接待的客户,我多次询问他,客户表示无人推荐,是自己找上门来的。”赵女士说,排名前列次上门,客户并没有购买意愿,经过多次沟通,一个多月后才达成的交易。唐先生得知这笔交易达成,于是找公司索要佣金。
赵女士表示,交易达成之前,唐先生确实给过工作人员一个包含上百名客户电话号码的手机,唐先生后来声称,他推荐的客户就在这一堆手机号码当中。“很多时候,我们联系一百多个客户都不一定能成交,他无凭无据,仅凭一个手机号码就想拿几万元佣金,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情。”
客户:最开始确实是唐先生提供的房源信息
那么,这位客户到底是经唐先生推荐、维护,还是自然到店通过赵女士介绍推销才达成交易意愿?记者联系了客户本人。
客户江先生表示,最开始确实是唐先生提供的房源信息,但他后期并没有提供更多服务。是自己后来有一天心血来潮,想去凯丰珑城小区看看商铺情况,一开始没有看上,后来一个朋友也想购买那里的商铺,他才下决心和朋友一起买。
律师说法:双方应该遵照合同约定来处理
那么,这甲方公司到底该不该向唐先生支付这笔佣金呢?记者咨询了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
杨纲律师表示,唐先生向甲方公司推荐客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居间行为,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使交易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唐先生按照与甲方公司的约定向客户江先生提供了凯丰珑城房源信息,事实上该交易业已达成,对于最终促成交易起到了一定作用,单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甲方公司应当向唐先生支付一定的居间费。
但鉴于唐先生与甲方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分销合作合同,合同对唐先生举荐媒引的形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我认为,双方应该遵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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